镜鉴褚时健:站在“原罪”的十字路口,时代企业家命运沉浮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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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对褚时健的公开审判一度被称为“世纪审判”,它引发了一系列对国企领导薪酬制度改革的探讨。 褚时健的人生似乎出现了时间断层。 1996年12月,他在云南河口被控制,一个曾获得“十大改革风云人物”、“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诸多荣誉的商界明星,一个奋斗17年,将云溪卷烟厂从一个地方小厂发展为亚洲知名烟草企业的杰出企业家,一夜间沦为阶下囚,被千夫所指,褚时健曾感慨,“怎么就到了今天?” 这位曾经叱咤烟草界的人物,在1999年1月9日,等来了他的判决:因巨额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褚时健波澜壮阔的人生大戏,从此开始中场休息。 对褚时健的公开审判一度被称为“世纪审判”,它引发了一系列对国企领导薪酬制度改革的探讨。 财经作家吴晓波曾说,这些新型国营企业家都面临共同的困扰,体制、产权、决策监督、企业成就与个人利益,这些话题如一个个庞大而难解的乱线团,让这些国字号的当家人们日日苦恼。少数的先觉及侥幸者逃出了篱藩,大多数成为了变革的牺牲者和试验品。 “永远是行为在先,法律在后。不排除极个别的法律,法律在先,有一定的预见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曾如此评述。 时势造英雄,企业家的命运沉浮与时代紧密捆绑。在褚时健之后,柳传志、倪润峰、张瑞敏、潘宁等企业家则相对幸运,赶上了国企产权变革的契机,靠着市场开拓崛起,披荆斩棘,终成一时翘楚。 纵观激荡40年,在经济发展、制度进步的不同阶段,,企业家们的不同宿命,最终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企业家薪酬制度的完善做出了不同的注解。 始于1978:国企改革启程与“59岁现象” 褚时健的成功缘于改革开放赐予的机遇,其从顶峰跌落亦是由于有迹可循的制度局限。 1979年,39岁的褚时健赴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当时玉溪卷烟厂还只是一个破落的地方小厂,生产设备尚且停留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水平。据《褚时健传》,这位新厂长看到的第一眼是,“地面污水横流,无论厂房还是职工宿舍,一看就是年久失修,房子与房子之间搭着各种鸡窝、煤棚,一派脏乱。” 那一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刚刚吹拂神州大地,政府开始逐步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包括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在国有企业中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初步落实了自主经营权,也逐步确立了厂长(经理)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 新生的机会与希望始于斯。履新不久,褚时健就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建立大包干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奋斗,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厂,华丽变身为年上交利税数百亿的大型企业集团。 褚时健在任的17年,玉溪卷烟厂缴纳税利总额为800亿元,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这17年全体干部职工的分配为5亿元,比例仅为0.625%,褚时健个人17年全部收入不到80万元,平均每年仅为4.7万元。 临近退休时,犯罪发生了。褚时健后来如此供述自己的罪行,“当时新的总裁要来接任我。我想,新的总裁来接任我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我也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多万美元,还对罗以军(褚时代的红塔集团总会计师)说,够了,这辈子都吃不完了。” 一念之差,换来身陷囹圄十余年。直到2001年,因严重的糖尿病,褚时健才获准保外就医。 褚时健并非孤例,在他之前,已经有不少国企领导触碰了法律底线,比如原广东省天龙食品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谢鹤亭,贪污公款,被判死刑;原首钢北京钢铁公司的党委书记管志诚,贪污受贿150多万,被判死刑;原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志安携款出逃,成为一时迷案。 这在当时也被称之为“59岁现象”,为何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即将退休之时,都想要“捞一把”? 易联众北京研究副院长马文伟说,“究其本质,是当时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不合理,那一批人共同的特点是贡献多,得到少,应当建立与企业家贡献相匹配的薪酬体系。” 正如袁剑在长文《刀锋:金融家命运启示录》所言,身处模糊的体制中,企业家们有时只能凭借直觉、本能甚至随机应变的机会主义智慧来采取行动。有人在语义模糊的政策暗示中乱中取胜,更多的人被这种模糊所击倒,成为了阶下囚。 褚时健律师马军曾在庭上辩护称,国有企业和企业家的经济地位,是一个50年来都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他发问,“国有企业及企业家的劳动力价值怎么体现?” 用今人的视角来看,褚时健这样一个企业家做出的贡献远大于他的所得,17年的全部合法收入,甚至赶不上一个流量明星拍一条广告,赶不上一个当红“小鲜肉”的一次出场费。 追根溯源,褚时健案恰逢国企改革转制的时间交叉点,其命运沉浮也是一个时代的写照。吴晓波把“褚时健现象”比作为一面镜子,照出了转型时期中国商界在法制观念和价值判断上的模糊、矛盾和迷茫。 摘下“红帽子” 在不断转型的经济大潮中,不仅只有国有企业深受利益分配和产权制度局限之苦,民营企业家的脚步同样难逃束缚。 这一现象在1980年代表现得尤为明显。 “笼子与鸟”理论统治了中国80年代的企业改革历程。“企业是一只鸟,不能老是绑着它的翅膀,要让它自由地飞。”财经作家吴晓波曾如此写道。当时,国有经济体系被看成“是一个大笼子,鸟再怎么飞,也不应该飞出这个笼子”。而计划外的非国营企业则是“笼子外的鸟”。 1981年初,国家政策从鼓励个体经济发展转向对其进行重点整治,原因是“笼子外的鸟”给“笼子里的鸟”带来了损失,“不听指挥、无法控制”,同时“扰乱了整个经济局势”。 当时,国务院两次发出文件,措辞严厉,要求“打击投机倒把”,规定“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 政策之下,1982年,温州被称为“八大王”的8个工商个体户,虽然没有一人资产超过50万元,但先后被通缉,并以“投机倒把罪”被逮捕入狱;1983年9月,牟其中因“投机倒把、买空卖空”等罪名第二次被捕;1960年代到1992年,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三次入狱,罪名分别为“投机倒把罪”、“牛鬼蛇神”、“流氓罪”……这一“投机倒把罪”一直到1997年新《刑法》颁布才被取消。 (编辑:威海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