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5.2 在电力系统设计及大
5.1 在电力系统规划工作中,应考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问题,研究建设结构合理的电网,计算分析远景系统的稳定性能,在确定输电线的送电能力时,应计算其稳定水平。 5.2 在电力系统设计及大型输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应对电力系统的稳定做出计算,并明确所需采取的措施。在进行年度建设项目设计时,应按工程分期对所设计的电力系统的主要运行方式进行安全稳定性能分析,提出安全稳定措施系统安全,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应设计有关的安全稳定措施,对原有电网有关安全稳定措施及故障切除时间等进行校核,必要时应提出改进措施。 5.3 在电力系统建设工作中,应落实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有关的基建计划,并按设计要求施工。当一次设备投入系统运行时,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稳定技术措施应同时投入运行。 5.4 在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工作中,应按年、季、月全面分析电网的特点,考虑运行方式变化对系统稳定运行的影响,提出稳定运行限额,并检验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等等,应特别注意在总结电网运行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做好事故预测,对全网各主干线和局部地区稳定情况予以计算分析,以及提出主力电厂的保厂用电方案,提出改进电网安全稳定的具体措施(包括事故处理)。当下一年度新建发、送、变电项目明确后,也应对下一年度的各种运行条件下的系统稳定情况进行计算,并提出在运行方面保证稳定的措施。应参与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相关工作。 5.5 在电力系统生产技术工作中,应组织落实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设备参数试验,定期核定设备过负荷的能力,认真分析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事故,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并组织落实反事故措施。 5.6 在电力系统科研试验工作中,应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和需要,研究加强电网结构、改善与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技术措施,并协助实现;改进与完善安全稳定计算分析方法;协助分析重大的电网事故。 5.7 电力系统应配备连续的动态安全稳定监视与事故录波装置,并能按要求将时间上同步的数据送到电网调度中心故障信息数据库,实现故障信息的自动传输和集中处理,以确定事故起因和扰动特性,并为电力系统事故仿真分析提供依据。 5.8 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应向电网调度机构、规划设计和科研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稳定分析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参数,如发电机、变压器、励磁调节器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器和原动机、负荷等,并按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配备保护与自动控制装置,落实安全稳定措施。对影响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参数定值设置必须经电网调度机构的审核。 (编辑:威海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